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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車須知 | Rental Information
  1. 租車二十四小時內為一日計費,六小時內為半日計費。
  2. 逾時收費標準機車每小時50元起,轎車每小時200元起,廂型車、休旅車300元起。
  3. 汽車單租半日、連續假期單租一日恕無開放預約;機車連續租賃二日以下恕無開放預約。若有需要請當天電洽,依當日現場車輛為準。
  4. 搭船抵達-馬公港來回接駁服務:
    (1)透過本公司官方LINE@預訂(LINE ID:@phhs)。
    (2)汽車連續租用二日以上、機車連續租用二日以上適用。
    (3)取車、還車地點為市區總店(地址:馬公市新生路47號)。
    (4)接駁服務需提前預約,未預約及現場租賃不適用。
    (5)馬公港碼頭接送時間即為取還車時間,取車後行李需自行載運,請注意行李及人員乘載空間。
    (6)連續假期恕無提供接駁服務。
    (7)機車預約價350元車款恕無開放指定車款。
  5. 搭機抵達-馬公機場來回接駁服務:
    (1)透過本公司官方LINE@預訂(LINE ID:@phhs)。
    (2)汽車一部連續租用二日以上、機車兩台連續租用三日以上適用。
    (3)取、還車地點為烏崁店(請搜尋「中興租車行烏崁店」即可,地址:馬公市烏崁里71-3號)。
    (4)接駁服務需提前預約,未預約及現場租賃不適用。
    (5)機場接送時間即為取還車時間,取車後行李需自行載運,請注意行李及人員乘載空間。
    (6)連續假期恕無提供接駁服務。
    (7)機場接駁服務限直客優惠(透過官方LINE@預訂車輛),請配合本公司接駁車班次:
     ◆接機時刻:09:00、10:00、11:00、12:00、13:00、14:00、15:00、16:00、17:00、18:00
     ◆送機時刻:09:30、10:30、11:30、12:30、13:30、14:30、15:30、16:30、17:30、18:30
      ※上述班次時間外恕無提供接駁服務。
      ※不可併用其他專案優惠專案使用。
      ※連續假期不適用。
      ※須當天還車半小時內,如超出時間恕無法提供接駁服務。
      ※皆為接送到公司辦理租車事宜,無提供接送到飯店放行李服務。
      ※
    自取專案無提供接送服務取車地點皆為總公司(地址:澎湖縣馬公市新生路47號)
  6. 取、還車請配合本公司營業時間:
      am09:00~pm20:00
  7. 確認預訂車輛後請於二日內完成訂金附款,訂金為總金額的30%,付款完成後請傳訊官方LINE@客服確認,並保留匯款收據/傳訊紀錄作為付款憑證,方可保留車輛,逾期未付款及確認視同訂車取消,不另行通知。
  8. 欲下訂前,請詳細閱讀本注意事項及考慮租用時間、車輛,如已完成下訂,所支付訂金以預定車種、使用時間及原訂需求為準。恕不接受更改使用時間及車輛或新增需求,延後取車或提前還車亦不退還款項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  9. 所預定車輛若因故未能交付,本公司得以同等價位車輛替代。
  10. 本公司汽車皆附滿油交車,還車時亦須附滿油還車,還車時須出示還車前15分鐘內發票確認。機車則未附油
  11. 租用期間如遇突發狀況,需本公司協助處理,尚請考量出車時間及距離長短, 並耐心等候,本公司會盡速處理,(若車輛所需修復時間過長,本公司會予以換用同等值車輛,若無其他車輛可替換時,扣除使用時間,所剩租金予以退費,不得要求其他賠償)。
  12. 車輛行駛中輪胎損壞,本公司協調輪胎行處理,其修復費用由租賃者付費。
  13. 汽車禁止吸菸、禁止寵物
  14. 請保持車內環境整潔,還車時若有漁貨湯汁外流、菸味、菸蒂、菜渣、湯汁、口香糖、嘔吐物、寵物毛髮便溺等影響下位乘客使用情況,需額外負擔最少3500元以上之清潔費用。※工作天數另計
  15. 汽車配置行車紀錄器、導航,機車配置手機架。皆為了旅客方便附加如有故障不影響行駛功能無法退車或換車。
  16. 租車條件:
    ◆汽車:承租人須年滿20歲,並持有監理單位認可之有效汽車駕照滿1年以上。
    本國國民:中華民國有效汽車駕照正本
    非本國國民:中華民國有效汽車駕照正本
    ◆機車:承租人須年滿法定年齡,並持有中華民國有效重型機車駕照正本1年以上。
    ※取車當下請提供駕照正本,經門市查詢,取車時如因個人因素(未帶證件/未持有有效駕照/尚有違規欠款等),本公司得拒絕供應車輛,並不退回訂金,敬請見諒。
  17. 本公司保留隨時修訂或終止本活動內容之權利,若有爭議時,以本公司解釋為準。

◆取消訂單:

  契約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,致不能履行時,定金之退還依下列規定辦理

  1. 乙方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10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甲方退還已付定金100%
  2. 乙方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7-9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甲方退還已付定金50%
  3. 乙方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4-6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甲方退還已付定金40%
  4. 乙方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2-3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甲方退還已付定金30%
  5. 乙方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1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甲方退還已付定金20%
  6. 乙方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當日(含前一日結束營業後)到達或怠於通知者,甲方得不退還乙方已付全部定金。
  7. 每筆取消交易酌收100元行政處理費。
  8. 取車當日如遇颱風、地震等天災屬不可抗拒因素,導致交通中斷(以澎湖縣市政府頒布狀況為準則),無法如期前往,訂金可全額退還或可延期一次保留60日內使用,延期須配合當日該車輛預約狀況為準,本公司有權更換其他車輛替換。若為個人因素致無法到達者,恕不適用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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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el 電話:0911-174859(遠傳)0932-972695(中華)06-9267668(市話)
Fax 傳真:06-9266365
E-MAIL:pc790628@gmail.com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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